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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五大看点(3)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3/5/6]
     
     

    核心提示:财税体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已站上新的起点。



             市场普遍认为,下一波房产税的试点城市很可能选择在房地产利益遗留问题比较少,而且房地产信息系统比较健全、容易试点的地方,因此有人猜测深圳最有可能是下一个房产税试点城市。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认为,把房产税推向全国是必然的,而且近几年必须推行。“房产税改革关系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税制完善,在全国范围内征收房产税是必需的,至于怎么征可以讨论。”高培勇建议,由于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同,再扩大试点应采用全国统一方案,具体条款设定可以根据地方情况留有选择空间,但总的原则应推行统一方案。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刘桓教授认为,房产税是我国财产税破局重要的突破口。财产税增加的同时,流转税和所得税也应有所下降,从而使税收结构得到优化。在开征房产税的同时,应切实把住房交易环节的税负降下来。

              据了解,目前房地产企业开发和保有环节的税费有10多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等。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除去土地出让金,现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名目繁多的税费超过房价的20%,且相当一部分最后都由购房者承担。在房产税扩容同时,需对房地产税收体系进行梳理,征减结合、以征促减,避免增加社会负担。

             税收专家表示,房产税目前在中国,被赋予了关键的意义。一个是抑制炒房,缓解房价过快上涨,当然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也是重要原因;另一个重要功能是完善地方税制,1994年形成的分税制改革,导致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不匹配,地方财力收入不能支持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最近几年地方政府的收入越来越依靠卖地财政,就是通过低价征收农民土地,然后在土地二级市场上以高价拍卖给开发商。

             征收房产税涉及面广,争议也从未平息,税收专家认为,若不经过渡,直接对存量房征税,可能引发一些社会问题。现阶段应以先增量后存量、先大城市后小城市的顺序,逐步完善房产税制度。此外,在制度设计方面应该兼顾各方意见和诉求,立法程序应该合法公开,税费使用应该透明。

             至于房产税扩大后,是否会加速遗产税出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高培勇指出,房产税和遗产税都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但一个调节现有存量财产差距,一个调节代际之间财产转让差距,在出台先后顺序上并无关联。

    个税收入分配改革重要切口

             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而个税公平性征收的呼吁也由来已久,无论是个税的起征点,还是税率及税制等如何都有较大的分歧。目前改革仅停留在小幅提高个税起征点上,似乎与百姓期待的状况仍有距离。专家表示,对个税进行深层次改革,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也要充分考虑地方和家庭因素,为低收入者减轻负担,缩小贫富差异。

             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公布。方案提出,加大税收调节力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完善财产税,推进结构性减税,减轻中低收入者和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接受在记者采访时称,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根本扭转,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政策手段,税收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他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虽然不完善,但并不存在很大的缺陷,当前最大的问题在征收管理上。
     
             朱青表示,方案提出,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等措施,都是在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手段、能力上着力,可谓切中要害。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还指出,“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明确了收入分配改革的目标和路径。

             3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今年1-2月财政收支情况。数据显示,前2月全国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增幅较低,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主要由房地产市场成交额增加带动。值得关注的是,结构性减税政策正在推进,前2个月个人所得税1356亿元,同比减少54亿元。

             专家指出,2月的个税收入状况反映收入分配改革已经在推进,下一步关键是要拿出有力的措施,增加城乡居民的收入,缩小不同群体的差距,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已经失范的分配体系。

    红利税引导股市价值投资

            因有重复征税之嫌,红利税广受争议,呼吁差异化征收甚至取消红利税的声音每每在市场低迷之时尤甚。2013年1月1日后,股息红利等应纳税所得计缴个税不再一刀切,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持股期限长短决定税负高低。

            具体税率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12日)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

            业内分析人士称,新的红利税政策是在确保投资者整体税负有所下降的前提下,根据持股期限,分段实行的差异化税率,红利税有助于引导股市形成价值投资的良好趋势,但仍有改进余地,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此前,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其每次收入额的10%。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上述政策停止执行,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改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认为,红利税差别化征收的目的在于引导价值投资,而投资股票的价值其根本还是在于上市公司的表现,而不仅仅是依靠分红送股。

            近段时间,伴随着上市公司年报进入密集披露期,高送转炒作再次唱主角。但与往年不同的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差异化红利税政策,那些高送转公司的炒作已经明显降温,使得一些炒短线的投资者得不偿失。

            业内专家认为,红利税有助于引导股市形成价值投资的良好趋势,但仍有改进余地,可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此外,如何让红利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家认为,红利税应该更好反哺股市,保护股民利益。可以考虑把红利税的一部分专款专用,设立一些公益性的基金项目,如股民权益保护基金等,这既有助于股市的长远健康发展,也能使股民对股市更有信心。 (作者: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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