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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一轮财税改革的五大看点(2)
     
     
    信息来源: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2013/5/6]
     
     

    核心提示:财税体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和先行军,已站上新的起点。



    资源税倒逼能源产业结构调整

            资源税改革,可以说一直牵动着我国能源产业的“神经”。2013年财政预算报告称,今年要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随着国家能源战略目标的确定,能源产业迅速发展,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资源税政策。但是,由于我国资源税税目较少、税额偏低、计税方式单一、税权高度集中等原因,造成各地对资源掠夺式开采和浪费,使得资源开采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对当地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专家表示,目前加速资源税改革正当其时。

            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关注资源价格改革的动向,多名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推进资源税改革的提案,提案建议,提高资源税率,对整个油气资源税以及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和中央地方的收益分配比例进行改革。

            能源专家表示,在资源战略地位日益显现的今天,我国资源税一直处于地位低、功能弱、税额少、调节无力的尴尬境地,保护资源的重要作用还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当前我国一些基础资源产品价格并未理顺。这加大了上中下游各个相关主体节能降耗的难度,无法形成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激励机制。对此,他建议,应大力推进基础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使主要生产要素配制趋于合理。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源价格改革是控制能耗、抑制产能的首要经济手段,主要采取征收并逐步提高资源税和生态补偿费等手段。近年来,价格手段约束产能过剩行业初露端倪,如工业水价、电价涨幅大大超过居民水价、电价。“过去5年,成品油价格、资源税等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但是没能彻底改革到位,所以需要继续推进。由于污染问题的倒逼,预期2013年能源领域的一系列改革都会加快。”林伯强表示。

            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专家表示,如果考虑到目前的征收管理水平,可以先将国家目前已经立法管理的一些资源纳入其中,如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滩涂资源等,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纳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要继续深化资源税改革,将煤炭等资源品目逐步纳入从价计征范围,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这是管理层在继2011年资源税改革以来首次明确表态把煤炭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煤炭资源税的推出要考虑到对煤炭行业、下游企业以及实体经济的影响,而不能是单向的向下游追加成本。林伯强建议,如果煤炭资源税改为从价计征后,设置过高的税率会对宏观经济和下游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我国可以仿照去年油气资源税税率改革,将煤炭资源税率设在5%。

            显然,任何税收都不会是中性的,资源税改革必然伴随着利益的再分配,导致利益博弈,在此背景下,如何破解资源税改革带来的利益冲突是代表委员以及相关专家热议的话题。

            对此,能源专家表示,资源税改革总的指导思想应为前期优惠,鼓励技术创新、产业集中和寻找替代能源。在勘查和开发阶段,税收可实行优惠政策;对用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必要的扣除;对先进设备引进等实行优惠鼓励,并推行耗竭补贴;允许优秀企业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扶持衰老矿区用于寻找新矿体,并通过税收优惠减免等措施扶持那些表现优异的大型企业;将回采率或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额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推动节能减排工作。

            房产税与行政手段并驾齐驱的调控重拳

            税收是调节经济社会的杠杆,当前,房地产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中民众最为关心的话题。在此背景下,房产税制度也必然是税制改革绕不开的一环。

            正如税收专家一直强调的,房产税改革早已不是税制领域中一个税种的改革,它牵动着房地产领域的诸多税种改革,涉及房地产制度、预算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一系列改革领域,需要通盘考虑。

            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国五条”细则,在社会上掀起巨大反响,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对此,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表示,“国五条”出台显示出税收手段逐渐成为与限购限贷的行政手段并驾齐驱的房地产调控重拳。

            作为一种基本的政策调控工具,税收手段在过去十年的房地产调控中亦屡被使用,但过去税收手段通常只是作为调控的辅助性手段,在调控中扮演无足轻重的普通配角,从未成为调控政策组合中的主角。即便是被视为房地产长效制度建设之重要构件的房产税,由于目前还仅限于上海、重庆两地的小范围试点,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情况来看,改革对房价和财政收入的影响都不是很大。

            上海和重庆试点两年之后,2013年,房产税试点扩围将如何迈出新一步?2013年2月出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指出,我国要逐步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细化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政策,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作者: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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