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商企(2013)9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会议精神,省局对各地上报的工商部门设置的企业登记前置条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现决定对其中8项予以废除。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废除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批文办理登记的规定。
二是废除经济(商务)信息咨询企业需批准后办理登记的规定。
三是废除市场经营公司需批准后办理登记的规定。
四是废除市场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市场名称登记证》记载的商品种类的规定。
五是废除企业管理咨询和教育咨询等咨询类企业暂停登记的规定。
六是废除设置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
七是废除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办理新设或增资登记时需全体股东到场签字的规定。
八是废除自然人股东变更股权时需全体股东到场签字或提交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规定。
以上八项前置条件废除后,相关登记机关要采取信息公开、行政指导和过程监管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准入行为,防控登记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举一反三,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类似事项,不得擅自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努力为我省经济社会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2月19日
附件:由工商部门主动清理的企业登记前置条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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